??? 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二十七條規(guī)定: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較輕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:(一)組織、教唆、脅迫、誘騙、煽動他人從事邪教、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、會道門、迷信活動,擾亂社會秩序、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;(二)冒用宗教、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、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。也就是說,組織、利用邪教組織擾亂公共秩序、妨害公共安全、侵犯人身權利、財產權利,妨害社會管理,具有社會危害性,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,但尚不構成刑事犯罪的,由公安機關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二十七條規(guī)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。例如,對于公開散發(fā)“法輪功”宣傳材料,達不到兩高司法解釋規(guī)定的份數、系初犯且認錯態(tài)度較好的;在“全能神”鼓吹的“世界末日”來臨之時走出去“傳福音”的下層信徒,認識錯誤并愿意悔改的,給予治安處罰。
(未完待續(xù))